收的人头税,更导致香港的中国人全体罢工罢市。
还有一件很变态的事,就是当时还有体罚。
大家听过什么是笞刑吗?
广东话即是「藤条焖猪肉」,即用竹或藤制成的鞭子、板子打受罚者的臀部。
可不是是简单的「打屁股」,惩罚的鞭,每打一下,是要打致肉已在里面烂开,但皮仍不烂。
每次惩罚,都要打12至36鞭不等。
想来也变态了。
但戴维斯更变态。
他曾说过说:「唯有施行中国刑法——包括笞刑、剪辫、戴枷及放逐,才能使华人罪犯恐惧,从而阻遏罪案,改善治安。」(周子峰:《速读香港史(远古-1949)》)
什么?他当华人是什么?这么严刑峻法有用吗?
难道他是深读韩非子、李斯、商鞅的作品?
在当时,香港对华人滥施鞭刑「几乎达到难以想像的程度。只要查一查巡理府法院的案卷即可看出,香港的鞭刑按人口比例大概比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多。」(顿.凯希(james william norton-kyshe)的《香港法律与法院史》)
什么意思?
举个例子,1846年2月25日,香港一天内竟有54人被执行笞刑。(张连兴:《香港二十八总督》)
1845年3月,几乎每天都有人被公开行笞刑。
被鞭打已经够痛苦了,还要公开行刑?岂不是人格侮辱?
所以说,戴维斯时期的香港老百姓人命是不值钱的。
所以,他在1890年在英国逝世的消息传至香港,香港也没有什么悼念活动。
因为香港人在当时实在过得太苦了。
不管怎么说,香港开埠初年的环境真的不好住啊!